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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9条解释(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废止了吗)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背景

工资是员工劳动所得的直接体现,是劳动关系的基础。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合理的工资支付,我国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该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当前工资支付领域的最高规范。条例共11章82条,明确了工资的结算方式、时间、计算公式以及工资支付的各项规范等内容。

主要内容

1. 工资计算公式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工资应按照数量计算或者按照时间计算。数量计算包括计件工资和提成工资,时间计算包括月工资、日工资、时工资。工资计算还需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金额。

2. 工资支付时间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如无约定由用人单位在本月21日至本月30日之间支付上月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资,应当向职工支付滞纳金,并在支付工资的同时一并支付。

3. 工资支付方式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或者依照职工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支付,并提供工资明细,并且应当为职工开具工资收据或者工资凭证。

意义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实施,有效保障了职工的劳动权益,避免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该条例规范了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等,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实施还有助于促进劳动力的流动,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和形象,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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