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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北京市汽车租赁协议)

北京市汽车租赁协议

第一部分:租赁车辆

1.1租赁车辆的描述

出租方同意将下列车辆租赁给承租方:

车辆品牌:

车辆型号:

车辆颜色:

车辆行驶里程数:

车辆出租方应保证所租赁的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无任何重要的技术缺陷和安全隐患,以确保车辆在租赁期间能够正常行驶。

1.2车辆使用地点和范围

车辆将在北京市境内被使用,并限定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地点和范围。

第二部分: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开始,至结束。

2.2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希望延长租赁期限,应提前5天通知出租方,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部分:租金和押金

3.1租金的支付方式

租金由承租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支付方式:月付季付年付

3.2押金的支付及退还

在签订本合同时,承租方应缴纳押金人民币元。租金支付完毕后,押金在车辆无损坏、租赁期履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承租方。

总结

本合同所述的各项条款,是承租方和出租方之间达成的,同等具有约束力的合法协议。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执行中,如有任何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各方无法协商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双方均有权向有关司法或仲裁机构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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