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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19条(拘留中心规章实施办法19条)

拘留中心规章实施办法19条

第一条:拘留中心规定的管理人员职责和权利

拘留中心规章实施办法中,第一条规定了拘留中心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管理人员职责包括管理在押人员,维护秩序,保护在押人员的身体和财产安全,以及执行国家法律和拘留中心的规章制度。管理人员有权利进行身份确认,搜身、搜包、听监室话,抽血、尿检等对在押人员进行的体检和医学检查。在执行职责时,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违法乱纪、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条:在押人员的与外界联系规定

第二条规定了在押人员与外界联系的规定。在押人员有权与其家属、律师、翻译、医生等进行通信和面谈,但须经管理人员许可,并按照拘留中心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联系。在押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向外界传递信息,不得向外界寄送信件、财物等物品,不得接受来自外界的物品和财物。在押人员及其家属、朋友、律师等人员如要通过拘留中心向外界传递信息必须经拘留中心管理人员的许可。

第三条:在押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条规定了在押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在押人员有权获得基本生活用品如被褥、牙刷、牙膏、肥皂等,并有权获得基本的医疗保健和饮食保障。在押人员的饮食应当保证营养、卫生、合理,饭菜的口味应该符合当地饮食习惯和文化背景。在押人员应该遵守拘留中心规定的作息时间和生活制度,不得妨碍其他在押人员的正常生活秩序。 拘留中心规章实施办法共有19条,以上只是其中三条的简要介绍。拘留中心是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场所,而拘留中心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在押人员的安全和基本权益,促进拘留中心的工作开展。对于在押人员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执行规章制度,切实遵守拘留中心的各项规定,维护拘留中心的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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